企業在依法設立之后,出于某種緣由,是可以申請注銷的。為了保證在企業存續期間建立的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利益,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企業,欲注銷的,都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進行。相對于內資企業而言,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程序較為繁瑣。
1、外資公司注銷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股東大會決議;
(2)由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
(3)審批部門關于企業注銷的批復(經營期限已到的除外)復印件;
(4)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5)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6)清算小組提供的并經股東會認可的清算(包括股東會、或清算小組委托會計法律機構的清算審計報告)報告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電子營業執照)、企業公章。
2、外資公司注銷程序是怎么樣的?
(1)股東會、董事會關于終止企業,并進行清算的決議,同時董事會任命清算委員會成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2)清算委員會持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及清算申請報告,向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送件申請。主管政府機關批準申請的,出具批復文件,政府機關批復日為清算開始日;
(3)清算委員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截至清算開始日止之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4)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60日內,在省級報紙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10日內刊登。企業債權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5)清算委員會于清算期間,處置企業資產,處理企業的債權債務,并按照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清算會計核算;
(6)清算委員會于清算期間,按期進行國、地稅稅務申報;
(7)清算委員會于清算結束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債務清償表》、《財產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項說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清算結束日之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8)辦理稅務注銷手續。清算委員會持上述報表、審計報告以及注銷申請表,申請稅務(國、地稅)注銷。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實地稽查企業會計資料。企業補繳應交稅款之后,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稅務登記證注銷證明;
(9)辦理財政、統計登記證注銷手續;
(10)注銷銀行存款賬戶;
(11)繳銷企業營業執照、公章等,辦理工商注銷手續;
(12)《批準證書》繳回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
3、外資公司注銷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1)財政補貼返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可能因所屬行業符合當地政策,或者當地政府為了招商引資,而享受一定的財政補貼(當然,目前已經基本上沒有了)。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時,未滿協議或政策要求的經營期限,可能會被要求返還財政補貼。因此,律師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做出解散決議之前與當地政府溝通,就財政補貼是否需要返還等問題進行確認。
(2)稅務注銷。稅務注銷通常是撤退過程中耗時最長、審查最嚴格的環節,如果處理不好,還可能發生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因此,需要引起特別的重視。稅務注銷流程中,稅務機關現場檢查是最復雜和最不可控的一環,律師通常會建議企業提前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必要情況下建議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稅務鑒證報告,確保順利通過。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稅務機關非常繁忙,在此期間,稅務注銷手續可能被延遲。
(3)員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資企業撤退時,員工安置問題相對比較棘手,員工可能會向企業提出各種要求,影響清算進程。律師建議,外商投資企業在決議解散之前,應做好相關保密工作,避免出現員工罷工等群體性事件以影響生產;在決議解散之后,企業可以首先嘗試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簽署協議,以避免后續勞動糾紛對清算產生影響。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企業可以考慮依法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
(4)債權債務處理。根據《公司法》第186條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清算期間,企業應當結清債權債務,不能夠開展新的經營,簽訂新的與經營相關的合同。對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簽訂的合同,可以在與對方協商后解除,也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暫時無法回收的債權,為了不影響清算,可以考慮在通知債務人后轉讓給關聯公司,由關聯公司后續進行追討。
在外商投資企的決策機構,確認滿足注銷的條件后,可由法定代理人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程序,完成注銷事宜。在注銷時,需要注意將企業的職員妥善安置,對企業的資產進行清資,對債務進行清償,債權進行收繳。在完成注銷工作后,需要繳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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